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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四十五

  神宗

元豐七年(甲子,一○八四)

 1 夏四月辛未,大食貢方物。

 2 西上閤門使、寧州刺史王湛領成州團練使,蕃官皇城使盧凌領忠州刺史,如京副使解政為莊宅副使,西京左藏庫副使李儀為文思副使,并兼閤門通事舍人,論出界功也。

 3 河東經略司言,蕃官三班借職屈德宜獲級。詔以一級遷奉職,其一級充本族巡檢。

 4 秀州軍事推官桑景、彝侔皆博徒,以功勝陟錢,案:原本有脫誤。并坐汙濫也。

 5 澶州觀城縣保甲三百餘人,持梃入舊縣鎮奪攘民財,命呂公雅赴澶州監劾。詔為首人郭萬領赴元作過處特處斬,呂皓依法決訖,特刺配本州禁軍指揮雜役。二月一日、十四日、十六日,并四月二日、十二日,可參考別修。

 6 壬申,權提點河北東路刑獄李仲甫言:「兩浙路歲散和買紬絹錢,乞依江東例,止用舊十分之三給鹽。」下本路轉運鹽事司相度。

 7 詔:「開封府界三路提舉教閱保甲官并本司勾當公事官、指使,每再遣官教閱,通比三等:武藝及五分,與減磨勘三年;六分,減四年;七分,遷一官。以上每加一分[一],更減一年,至十分取旨。如止及三分,展磨勘二年;二分,展三年;一分以下,降一官。」

 8 甲戌,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:「準朝旨應副秦鳳路軍器什物,本路見闕,若盡製造,十二年可了。欲除本路應副外,更乞給賜。」詔據所乞三分給一。

 9 乙亥,遼主遣歸州觀察使蕭浹,太常少卿、乾文閣待制侯庠,來賀同天節。

 10福建轉運使賈青[二]言:「昨提點江西刑獄,編排虔州諸縣槍杖手立額,依保甲為法,歲一案閱,民以為便。江西一路可以推行。」詔下本路,依虔撫州、建昌軍等處見行法。

 11丙子,戶部言:「本曹每歲收支常平、免役、場務、義倉金帛米數,及田產已佃未佃、已賣未賣,水利或增或廢,前此未有以勾考。乞從本部立法。」從之。

 12河東經略司言,三月中旬,西賊夜入安豐寨境,焚民居殺掠。詔遭爇斃者依例支賜。三月甲子墨本所書,當參考。

 13提舉府界保甲司括畿內馬,凡得三千四百七十六匹。詔劉琯以給教騎人。

 14丁丑,京東都轉運使吳居厚言:「去年收息錢內,以七萬三千緡餘給河東保甲司賞賜支用。」詔黃廉據數交割。

 15石得一奏,接伴遼使下親從官隨行虧法[三],欲乞令過位覺察。詔許之,其入位與北人私相交易,及轉達事情者察之,餘勿舉。朱本。

 16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專計置鄜延路糧草。

 17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:「沂、登、密、青州人田訟最多,乞擇三五縣先方田。」詔候豐歲推行。八年十月二十五日,罷方田。

 18賜饒州童子朱天錫五經出身。天錫年九歲,禮部試誦七經皆通。上召入禁中,取諸經試之,隨問即誦,歎曰:「此童誦書不遺一字,又無所畏懼,乃天稟也!」延安郡王時在旁,上指天錫而撫王曰:「汝能如彼誦書乎?」面賜錢五萬,使買書以歸,戒以後無廢學。天錫後無聞,或當削去,并十月庚辰其弟天申。上指天錫云云,據林希野史增入。希時任禮部郎中,實主試事。元豐七年甲子四月,番陽人朱擬攜其子天錫年十有一,能誦五經、語、孟凡百卷,詣登聞自陳。有旨送禮部試驗。即召天錫詣部,試以五經各五篇,語、孟各三篇,應聲如流。又使秉筆自書其鄉里、姓名。部為保明作奏。神宗召赴睿思殿,親試易乾卦、禮樂記、周禮考工記,皆全篇百餘通。宮人環視,天錫殊不懾。哲宗時九歲,為延安郡王,侍膝下,神宗指天錫而撫之曰:「汝能如彼誦書乎?」面賜天錫五經出身,仍賜錢五十千,使買書以歸,再三戒以不要廢學。

 19戊寅,客省副使曹誘言,乞本省治事畢,候三省、樞密院出,方許出局。詔:「客省、四方館所治職事全簡少,徒糜占人吏,端坐無補,可令治務罷即出。」

 20上第六女卒。輟視朝三日,追封莘國公主。年才五歲,母德妃朱氏也。

 21庚辰,罷集英殿大燕,命宰臣賜遼使御宴於都亭驛。舊紀云以莘國公主[四]喪,罷同天節燕。新紀不書。

 22陝西轉運副使、奉議郎范純粹為左司員外郎。除郎不必書,因欲載范純仁知河中,故書。事在五月辛酉。

 23辛巳,手詔李憲:「每年兩番西使到來,常求市行牛角甚急。若不與一二,聊慰其意,則情色怏怏,頗傷朝廷待遇遠人之厚,故歲歲常與之三兩對,乃可厭其奇好。即今有司與禁中見闕,可廣收市五七對以進。每歲準此。」

 24京東西路轉運判官沈希顏言:「西京創蓋倉敖,其費無慮五萬緡,先給到度僧牒百道,不足支用。」詔再給五十道。

 25提舉河北東路保甲司言:「大名府朝城、澶州觀城等縣、相州臨漳縣保甲百姓等,羣以解質為名,公行強取錢物。乞嚴立約束,內未獲人每名賞錢二百千,募諸色人告捉。自今保甲輒敢如此,並乞依此立賞。」詔從之。此據御集,附奏裁前。二月一日、十四日、十六日,四月二日,并此十二日[五],當考。

  詔:「河北保甲司以保甲買賣、質借、投托為名,狀實強盜,應在各所粉壁曉示。犯者情涉凶惡,罪不至死,奏裁。」

 26詔:「諸將官差經親民兩任人,副將差經一任人,陞一任為『權』,陞兩任為『權發遣。』」

 27戶部乞改市易下界依舊為榷貨務,上界為市易務。從之。

 28廣南西路[六]經略司言:「已自融口通開石門溪洞路,欲與新路側創僧寺,化諭蠻人。乞給度僧牒五道及降御書,歲度僧一人。」從之。

 29壬午,詔陝西路提舉保甲、東上閤門使狄詠,朝奉郎胡宗回,各遷一官;勾當使臣雷勝等七人減磨勘年有差。以按閱集教官奏論也。

 30鄜延經略司言:「新復四寨深在生界,未有堡障應接。若遣人牛耕種,或恐見侵略,勢不萬全。乞候地界了日施行。」三月庚申及七月丁未當考。

 31詔四方館使、榮州團練使、知蘭州王文郁子右班殿直師古,三班奉職師魯、師孟,各遷一資。以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,昨夏賊圍蘭州,師古等皆守城,晝夜力戰也。

 32甲申,以涇原路經略使、寶文閣待制盧秉為龍圖閣直學士,東上閤門使、英州刺史姚麟為四方館使、榮州團練使。麟以討西賊功,秉以措置麟軍馬出界有勞也。秉傳云:西賊既犯熙寧、乾興、隆德寨,秉失備禦,坐落待制,未幾復職。葫蘆河川開噶平距寨二百里,秉諜知其恃險不為備,乃密遣姚麟、彭孫掩擊之,斬獲萬數,牛羊馬駝不可勝計。捷聞,上大喜,進龍圖閣直學士。

 33湖北轉運使、都鈐轄司言:「誠州準朝旨選使臣招納西南一帶溪峒,并開路畢功。」詔:「右侍禁劉詔遷一官,減磨勘二年,權誠州軍事判官陳尚能[七]為宣德郎,軍大將蔡義轉三班借職,右班殿直楊昌堯、王戟、楊晟臻各減磨勘三年,李開減六年,召募進士梁傳、邵州[八]司士參軍李夔并為三班差使,吏兵支賜有差[九]。」

 34乙酉,溪峒楊晟敢等十五人:授左右班殿直者七人,奉職者三人,借職者五人。楊晟臺別賜絹五十,餘賜絹有差。湖北轉運、鈐轄司上知溪峒州授漢官人招納、開路功也。

 35丙戌,景靈宮官言,芝草六生於天元殿門。

 36廣南東路轉運副使孫迥、提舉常平等事朱伯虎各降一官,知廣州王臨落寶文閣待制知濠州,通判畢居卿、管勾文字連希元並衝替[一○]。臨坐鞫孫迥受求囑,居卿隨從;臨、迥不檢舉轄下兵替換優重差遣,及失出入鄧滿等罪;伯虎奏事不實;伯雄鞫何卿私鹽事不盡;諤鞫石大受事不盡;大受以官板造匣、拷平人,希元隨順。雖會赦降,特責也。六年四月二日,郭㮣勘迥。元豐八年十一月,王臨自陳私家榮遇[一一],其略云:臣在廣州二年,因發摘一作過贓吏,曾具事狀奏聞。後來朝廷因臣僚言本路運使孫迥是郭㮣舉主,黨庇孫迥出脫了贓吏罪狀,卻來勘臣作上書不實。是時,臣為在遠方,不敢申訴,蒙恩落職差知濠州。方欲具因依奏聞,值先皇帝服藥以至上仙,不曾開陳。此事附見當考。舊紀書:知廣州王臨鞫事受請囑,落寶文閣待制,知濠州。新紀不書。孫迥紹聖元年八月丙戌為戶中。

 37給事中韓忠彥言:「朝奉大夫俞希旦權發遣祥符縣。希旦近知滑州,以拷無罪人死衝替,應入監當。祥符為朝廷選闕,始著令,乃首選希旦,恐非立法擇人之意。」詔改差人。

 38御史臺、閤門言:「本朝舊合班儀,嗣王在郡王上,宗姓又在同列之上。近例,郡王領使相者,得吏二人前引。雖出特旨,緣嗣王恩數尤宜加隆。今參詳嗣王若止隨本官立班,當在本班之上;使相即用雙引。」從之。

 39荊湖路相度公事所言:「邵州蒔竹縣歸明侍禁楊昌嚮於上里堡建一佛寺,乞賜名額及許度僧。」詔賜為感化寺,二年度僧一人[一二]。

 40詔:「定州路都總管司以忠猛一指揮分入驍武第七、第八、第九,並帶請受。」

 41河東路經略使言,將領張世規等出界至明堂川遇敵,有功人乞酬獎。詔,張世規死,賜其家絹五十疋,子孝經遷一資。

 42丁亥,朝散大夫、知均州張頡直龍圖閣、知廣州。頡言:「謫守偏郡,遽蒙牽復,然臣二子一孫相繼亡歿,孤老無託,慮因此不任事。伏望矜憐,檢會前奏,除臣一宮觀差遣。」乃詔頡罷直龍圖閣,提舉洪州玉隆觀。五月二十九日丁卯,乃除宮觀,今并書。頡本傳殊不載,此據御集。

 43李憲言疾病乞罷任。詔候與夏人分畫地界赴闕。

 44戊子,三省言:「工部郎中、權左司范子奇言:尚書左、右司獨創增吏額,分為別司,非是。欲乞依門下、中書省例,每有判送文字,更不離房,事重者郎官親呈,事輕則擬定,令本房請判筆。」從之,令左右司著為令,其吏人遣歸逐處。

 45中書省言汀州軍賊藍載[一三]等行劫,走梅州界,又殺惠州歸善縣巡檢。詔:「權宜州沿邊溪峒都巡檢、左班殿直、閤門祗候程建乘驛與提點刑獄司選募兵民、土丁、鄉丁、槍杖手百人,給口券隨行捕殺。其去賊百里內,不拘路分捕盜官,並聽程建處分。獲賊首人授班行[一四],賞錢五百千,次頭首三百千,其餘徒黨,除依條酬賞外,更支錢百千。許徒伴自相殺并告首,亦推恩。」

 46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獄空。降敕獎諭,仍詔自今有司上獄空,令御史臺刑察案實。上以開封府、大理寺比歲務為獄空,恐為文具以希賞故也。舊紀書:戊子,大理寺獄空。新紀不書。

 47中書省言:「河北路頻奏羣黨一二十人以至三二百人盜取河隄林木梢芟等。欲令監司體量有無,如盜跡明白,即依累降指揮督捕。如續有盜河隄林木梢芟等,非凶惡羣黨,一面依此覺察收捕,月具人數捕獲次第以聞。」從之。

 48賜涇原路經略司度僧牒百,修德順軍靜邊寨城。朱本簽貼云:元書德靜軍城,非是,今以十五房聖旨修改。

 49辛卯,上批:「范子淵乞發夫萬人重修直河,適當農時,非次調撥,初出於不得已。今河口既未成工,則其他埽岸皆不須為之,可更不起發,今見在河上急夫亦令放散。」上以子淵所修直河不為功,徒費工料以數十萬計故也。既而子淵自言:「兩修進鋸牙,河口幾塞,不虞漲水及風雨暴至,功敗於垂成。乞候霜降水落修閉。」詔子淵降一官,仍不理提刑資序。八月十六日罷修。韓駒云:范子淵建言開廣武河導水回遠,則京城常無淹浸之慮。踰年役不就,故責詞云:「汝以有限之財,興必不可成之役。」初,神宗喜其言,及罷役,闔臺論之,才貶一官。駒所云當考。

 50詔:「諸遞鋪轉送金字朱牌,無遲滯四次者轉一資,或賜絹五匹,餘每次絹一匹。」

 51又詔:「客省、四方館使副各領本職外,官最高者一員,仍兼領閤門事。」

 52給事中韓忠彥言:「去年七月乙巳,詔給事中駮正事,赴執政稟議,如有異同,即據狀取旨。今月丁亥,門下省得旨:『舉駮事,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。』庚寅,中書奉旨:『給事中駮事,赴執政稟議,如有異同,即具狀繳奏。』臣詳中書省再得指揮,乃是不許依舍人封還詞頭例,但改舊文『據狀取旨』為『具狀繳奏』而已。竊以給事中與中書舍人職任頗均,如有所見,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,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,於理未允,久失申明,昨蒙處分,事體方正。況朝廷已施行事,三省僉同,給事中或有管見,仰裨萬一,即是已與執政異論,自當求決於上,豈宜更稟可否於執政?乞依丁亥詔,所貴兩省官輕重體均,獲申獻納之分。」從之。時章惇為門下侍郎,乙巳詔乃惇意也。畢仲游作忠彥行狀,可考。

 53壬辰,朝獻景靈宮,至天元殿觀芝草,宰臣王珪等稱賀,仍宣從官以上賜茶。自是朝獻畢,皆御齋殿賜茶。是日,將至繼仁殿,攝太常卿趙彥若度上必哭,因附入內都知石得一奏之,上遂不哭。繇是中元朝獻,唯上湯一慟而已。

 54癸巳,西夏犯安塞堡。五月四日奏到。新紀:夏人寇延州安塞堡,將官呂真敗之。五月一日并十九日可考。舊紀書:第五將呂真敗之。

 55甲午,上批:「近中書省言:『提舉河北路保甲狄諮對執政官言,所部見教保甲,借戶馬二萬餘疋。初疑所言非實,今據本路承受奏數,乃極相遠。』可下諮具析以聞。」朱本、新本並削去。存此可見當時提舉保甲官所言多不實也。

 56河東路提舉常平司言:「去年災傷民戶闕食,義倉穀不多,乞於常平封樁糧支三五萬石賑濟。」從之。

 57知荊南、朝議大夫孫頎降敕獎諭,賜銀、絹二百;轉運副使、朝奉大夫、祕閣校理趙楊,轉運判官、承議郎高鎛,知誠州、西京左藏庫副使、閤門通事舍人周士隆各遷一官。以招納潭溪、上和等處歸明人,及開道通廣西融州王口寨功畢也。

 58詔:「簡保寧六指揮,所闕人數依蘭州創置壯城指揮例,於團結廂軍投換。每指揮額外量增五十人,以備逃亡填闕。令經制司依例給轉軍錢。」

 59京東路都轉運使吳居厚言:「徐州利國監鐵柔良堪用,乞置寶豐下監[一五],每歲除供給公使外,鑄折二錢二十萬緡,委清河輦運司以次附帶上京寄納,卻令三門輦運司具舟載至河中府,因回腳鹽車入陝府轉移用度。歲歲如此,不為無助。乞從臣相度條畫立法。」詔畫一具合費用及自利國監至京腳直以聞。今約鑄折二鐵錢二十萬緡,當費用及至京腳直計萬五千四十緡,詔付戶部關工部,并如居厚所奏。

 60詔東南諸將無馬處,并改造步人器甲。

 61乙未,詔襄州編管人劉彝放逐便。

 62密州民苗茂投匿名書,誣告板橋鎮監官張獻臣謀反。有司言茂已經赦,詔特杖脊二十,刺配沙門島。

 63丙申,詔:「陝西軍須經費錢物,近已降指揮,合為一窠支用。其令京師總記司勾考侵冒。」初置總計陝西軍須錢物所,實錄不詳,今全用御集本文,庶易曉也。

 64復置兖州鄒縣。舊紀書:復鄒縣。

 1 「五月己亥朔,御文德殿視朝,召輔臣觀麥于後苑。

 2 宣德郎、校書郎邢恕為著作佐郎。十一月乙巳遷職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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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3 降授宣德郎葉祖洽為校書郎。祖洽初除知湖州,上批「祖洽,熙寧首榜高第,可與秘書省職事官」也。

 4 涇原路經略司言:「自今沿邊將官、城寨使臣坐事衝替者[一六],乞再下本司察審[一七],軍前得力人量事大小,於酬獎折除,或展年、降官[一八],依舊在任。」從之,詔吏部立法。六月辛巳可并此。

 5 詔鄜延、環慶、涇原、熙河蘭會、河東路各給空名宣頭劄子二百。

 6 庚子,詔荊湖南提舉常平司會計兩路所置溪峒州縣城寨歲費實數以聞[一九],從右司員外郎孫覽請也。此月十一日、八月一日,六年五月十二日,可考。

 7 詔自京選將校補廣南諸軍將校者,并官給路費。

 8 壬寅,手詔知延州劉昌祚:「去月癸巳,西賊犯安寨堡,第五將以少擊衆,獲其酋豪,非將副謀臧、士卒用命,豈能如此?若無非常之賞,何以使勇於公戰者知勸?除朝廷已特支給外,可以經撫庫金帛或御前降去銀器先賞衆所親見用命有功之人。其諜知賊馬信驗者,優予酬獎。」初,賊數萬寇塞門,昌祚遣米贇以本將拒之,斬級一百一十六,殺統領葉悖麻、副統軍哶訛埋,大首領、鈐轄等五人。葉悖麻、哶訛埋實主永樂之事。至是,中外稱快,因圖形以進。上喜甚,遣近侍即軍中慰勞,諸將皆優擢。此據張舜民墓誌,昌祚傳亦同。新、舊紀已見四月二十四日癸巳,又五月十九日丁巳可考。

 9 龍圖閣直學士、權知開封府王存為樞密直學士再任。存辭不拜,免再任。

 10詔三路保甲借民私馬習藝者,聽依舊。

 11甲辰,邢州司法參軍、鄜延經略司勾當公事李夷行為承奉郎。經略司上夷行隨軍獲一級也。

 12侍御史張汝賢言:「比部員外郎宇文昌齡倚任吏人鄭世隆,自守當官差權正名,令史世隆用事,援引使臣趙元為主事,而元不曉錢穀。昌齡庸暗,偏任小人,竊恐敗事。」詔昌齡具析。朱本云具析到,無施行,合刪。今復存之。昌齡墓誌可考。

 13上批:「司門員外郎呂升卿乃呂惠卿弟,奏乞往河東受辭。既非朝廷專命,但與告歸少異,爾可特依所乞,不住請給,支驛券,仍帶親隨吏。」升卿初乞依奉使例故也。

 14又批:「京東東路[二○]第二將歐育昨防拓修永樂城,移疾於米脂寨,及以書間諜沈括、种諤,可罷將官。」

 15賜鄜延路經略司見錢鈔五十萬緡,乘秋稔市芻糧。以劉昌祚言,軍資庫及轉運司軍須年計,才可支三兩月也。

 16丙午,宣德郎、大理評事咸平來之邵為監察御史。用中丞黃履薦也。八月丙子罷。

 17詔內人朝陵,諸陵使臣毋得差伎樂迎送,著西京令。

 18丁未,以供備庫副使文貽慶兼閤門通事舍人,以父彥博致仕,推恩擢之。

 19西頭供奉官武欽,蕃官西京左藏庫副使歸仁各遷一官;文思副使折可適,侍禁嚴顯,殿直耿端彥、齊誠減磨勘二年半;權河陽節度掌書記張績循一資;鎮寨使臣分三等,減磨勘年、賜絹。以根括蕃兵論賞也。

 20環慶路走馬承受公事黃誥乞令諸州軍城、寨積石,以備守禦。詔下陝西、河東路施行。

 21供備庫副使、知火山軍康昊衝替,以在任籍行人糧斛故也。

 22詔自今高禖祝版與配坐並進書。

 23己酉,詔皇后父祖墳寺左街資福禪院[二一]可除每年撥放外,遇同天節度僧二人、紫衣一人。

 24荊湖路相度公事、右司員外郎孫覽[二二]言:「沅水已招懷結狼、九衙等百三十餘州峒[二三],乞委本州隨其風俗量宜約束,不必置官屯守,自困財力。盧陽、麻陽之間有生莫猺五百餘戶,乞招撫補授,令把托道路。自誠州至融州融江口十一程[二四],可通廣西鹽,乞許入錢於誠州買鈔,融江口支鹽,增息一分,可省湖北歲餽誠州之費,辰、沅州準此。徽、誠蠻多典賣田與外來戶,乞立法:溪峒典賣田與百姓,即計直立稅,田雖贖,稅仍舊。不二十年,蠻地有稅者過半,則所入漸可減本路之費。乞下誠、沅、邵三州施行。又沅州官水陸田、山畬,乞許射佃,候耕墾熟,限年立課。辰州土丁三千,自建誠、沅州,分在逐州屯守,裹糧番休,相繼於道,人力不易。欲乞募歸明人及內都每土丁十人兼雇四人[二五],漸可減罷土丁。緣邵州屬湖南,誠、沅州屬湖北,融州屬廣西,地跨四州,分屬三路,緩急措置不相照應。欲乞誠、沅、融、邵四州內,擇地理居中要便一州,令知州帶提舉誠、沅、融、邵四州緣邊溪峒兵甲公事,或緣邊安撫都監名目。如逐處溪峒有合措置,許申稟提轄,抽那應副。」詔:「誠州買廣西鹽,立蠻人地稅,免租課佃官地,並施行。其乞誠、沅、融、邵四州擇知州帶四州兵甲事,下逐路相度。」此月二日、七月四日,八月一日,六年五月十三日,可考。

  初,朝廷既治五溪,而蠻猺介荊、湘、桂管之間,官兵鎮守,勢不能相屬,數困侵掠。覽奉使相視要害,增築障塞,道荊、湘、桂管溪峒,使相通達,兵不留行,蠻費大省,而患亦息。會議者欲招徠誠州西道、烏耳等,而辰、沅又欲籍蔣波六猺人為民,覽曰:「西道、烏耳之蠻,猶禽獸也。」即奏罷之。及還,見上,因極言:「徽、誠內屬,當時從事者官過其望,雖趨走給使之職,皆欲資以為官,未有已期。蠻猺散漫山谷,不能羣聚,說諭招徠,宜無難者。然地不可賦,人不可使。廣無賦之地,籍不可使之民,而大農之費累百巨萬。願畀之郡縣屬覊縻之,不以累中國。後有言者,唯陛下察之。」上納用焉。此據畢仲游誌覽墓,附見五月十一日覽奏請後。五年十一月十二日,周士隆云云可考。

 25環慶路經略司乞增馬軍三二千騎防秋。詔發在京馬軍五指揮權住邠、寧州,支十分馬。

 26詔:「高麗人齎王子僧統書及金銀遺秀州僧淨源,源有答書,即明州移牒報之。」

 27庚戌,龍圖閣待制、知桂州熊本賜銀、絹三百,仍降詔獎諭,以招納廣南西路潯、融、王江溪峒蠻并開路功畢也。其勾當文武官,趣經略司上功狀。五年七月八日,本知桂州;六年六月四日,辨正疆至;七年六月四日,除吏侍;八月九日,詔候辨正赴闕。十月二十二日賜交趾詔,此辨正事也。開路功此十月一日己酉、二十七日乙丑[二六]、六月十三日辛巳、八月一日戊辰、九日丙子可考。崇寧三年王祖道云云當并考。

 28詔:「西賊圍蘭州,有投來蕃部倫約克先報,最為信驗。與遷三資,如不願遷資,支錢三百千。」

 29雄州言,主管覘事人馬傑探報北界事有驗[二七]。詔與三班差使。

 30詔:「涇原路經略司促姚麟速上出界將副部隊將下元部馬步軍人數以聞。」欲行賞也。

 31詔:「北界牒理會寧化軍差人過天池地分捉拏人口事,可下經略司契勘緣故,詣實疾速依理施行,迴牒訖奏。」御集。

 32辛亥,權知開封府、龍圖閣直學士王存為兵部尚書。存固辭,且言:「左丞王安禮之妻乃臣故妻之妹,法亦當迴避。」詔不許。後旬日,改戶部尚書。改戶書乃二十五日,今并附此。

 33詔:「提舉河北、永興、秦鳳等路保甲司官各兩員,自今奏請文字並連書,機速事不用此法。」

 34詔:「自今提舉保甲武臣,須委有面陳事,即許夏季入奏。」

 35壬子,疏決在京獄囚強盜鬬殺輕者減一等,雜犯抵死降流,流以下第降,杖以下第降,以下釋之。開封府界諸縣準此。兩紀並書此。

 36西頭供奉官劉奭為閤門祗候,後毋得為例。奭,永年子、章獻明肅太后族孫,故擢之。

 37詔:「環慶路土兵三千人,留戍鄜延歲餘,人情非便,其令罷歸。」

 38癸丑,龍衛軍使李真換右侍禁,減磨勘四年,為本路隊將。從熙河蘭會經略司奏也。

 39詔:「遣使案閱將兵武藝,將、副應殿最者,最不及五分、殿不減三分,不賞罰。」

 40乙卯,詔著作暫闕官,校書郎或正字兼權。

 41龍圖閣直學士、定州路安撫使蔣延慶奏乞:「伏望下都總管司,令從定州、河北駐劄第一、二將,每月一次輪馬步軍一指揮赴州衙教場,帥臣親按閱提舉。」詔令依將敕施行。按:紀十八日事。

 42丁巳,皇城使、忠州刺史呂真領嘉州團練使,西京作坊使米贇[二八]為內園使、雄州刺史,內殿崇班張仲元為內殿承制、閤門祗候。以上批「安塞敗賊,實由呂真斥候明審,米贇得以收漢、蕃入堡。安塞被圍,即領所部應援,與副將合力驅除,雖斬獲不多,亡失過甚,推其存心忠勇,不以彼我為念,宜奬之以勸協力國事者。贇等以單孤一寨,守兵不滿千人,卻賊數萬,斬獲著名凶悍酋豪十數,寇喪氣逃遁,與前後出寨俘斬老弱不同,可優厚推恩」故也。四月二十四日并此月四日可考。

 43詔自今客省四方館、閤門暫闕官,即互權。

 44己未,河東路提舉常平司言:「提舉河東保甲司[二九],乞借糧於停積之家,貸闕食保甲[三○]。常平司以常格止絕[三一]。若貸非保甲戶,即為侵越,已奉詔聽本司施行。勘會保甲司勸誘,多勒令出辦教事,錢糧乃其本職,賑濟當關本司,豈非侵越?」詔:「提舉保甲司放罪。提舉常平司撥糧二十萬石,約保甲隨處封樁。保甲司有災傷,奏聽朝旨賑濟。河北、陝西準此。河北等路各十五萬石,永興等路各二十萬石,秦鳳路各十萬石。」

 45提舉河東保甲司言:「保甲并起團教,乞輸小保人戶逐村修鋪屋,備更鼓巡宿。」從之。

 46庚申,通直郎、寶文閣待制、知潭州何正臣,奉議郎、提點湖南刑獄劉載,各降一官;通判潭州李綱罰銅十斤。正臣知廬州,載、綱并衝替。綱坐私忿提點刑獄司吏,教人舉首而案其罪,正臣、載坐互論奏以不實也[三二]。五年五月二十七日,正臣知潭州。

 47詔明州昌國西監巡檢司招土兵百人,於明州崇節指揮除其數。以鈐轄司言昌國西監兼岱山鹽場,控扼海道也。

 48詔中書舍人蔡卞給假一月,令往江寧府省視王安石疾病。此據御集。八月三日,催赴闕。

 49辛酉,白虹貫日。兩紀並書。

 50正議大夫、知筠州滕甫[三三]知湖州。正月乙巳可并此。

 51朝散大夫、直集賢院、權管勾西京留守司御史臺范純仁權知河中府。官制初行,上欲召純仁用之,王珪、蔡確言純仁好異論,且疾病不可用。及純仁弟純粹由陝西轉運副使入對,上問純仁無恙否,純粹對以實。上悟,尋有是命。此據邵伯溫聞見錄。伯溫云即除龍圖閣,誤也。純粹除郎,在四月庚辰。

  純仁至河中,時督教保甲甚嚴,非老弱不許在家,農事皆廢。純仁上疏言:「竊見陝西今夏二麥將欲成熟,要衆手併力收穫入倉,當如寇盜之至。若稍過時,或值風雨,則所損極多,不惟可惜一年民力耕種之勤,況當邊陲用兵之際,糧儲不可少乏。緣今來保甲並是彊壯之人,卻以五日一次教閱,有妨農事。又況夏熱,筋膠軟弱,人力不健,非閱武之時。伏望聖慈特賜指揮,應令保甲於此農忙之際權住教閱,將來冬寒農隙,卻令補填合教日數,所貴不奪農時,人不乏食。又百姓兩丁之家,一丁保甲,須一丁供送,則治生全然失力,其間更有地少貧弱之人,尤為不易。伏望朝廷更賜采察。」又言:「今秋陝西田稼豐稔,將來軍民必皆足食。然收穫不可稍遲,當如盜賊之至。蓋子實纔熟,即有雀鼠侵耗之害,兼易為迸散遺落,萬一忽遇風雨,即所損極多。緣今來少壯農夫多係保丁,卻以五日一次教閱及往還,頗妨收穫。伏望聖慈特與權住教閱,候至將來收穫了畢,即令補填權住過日數。如此,則公私不失其利,亦使務農、教戰各得其時。如臣言可采,乞作聖意施行。」不報。

 52提舉京東保甲馬霍翔[三四]言:「買馬法無過八歲,及十五歲給公據斥賣。竊以牡馬十歲方壯,牝馬十七歲猶生駒,乞許買十歲以上牡馬,十三歲以下牝馬,十七歲以上斥賣。馬錢先以提舉司錢代支,民戶均助錢令隨役錢納。民有物力在鄉村而居城郭,謂之遙佃戶。欲乞鄉村保甲養保馬均出助價;及單丁、女戶見與保甲同等第人自三等以上推排主養[三五];官戶守官在外及第四等以下女戶、單丁,止出助錢;寺觀有物力,乞依附戶。」從之,仍下京西路施行。翔又言:「約京東路齊、淄、青、鄆、密、濰六州產馬最多,可減為五年;濮濟兖沂徐單曹州、淮陽軍、南京產馬差少,可減為七年;登、萊二州馬雖多,往往不及格,可依舊十年取足。」詔五年者展為六年,七年者展為八年,餘依奏。志有。

 53壬戌,戶部言:「河北轉運司借支河北糴便司封樁及舊糴便司、三司封樁六十餘萬石,無寬剩錢物撥還,乞除放。」詔通限十年還。

 54詔:「自今春秋釋奠,以鄒國公孟軻配食文宣王,設位於兖國公之次。荀況、揚雄、韓愈以世次從祀於二十一賢之間,并封伯爵:況,蘭陵;雄,成都;愈,昌黎。」

  初,晉州州學教授陸長愈[三六]言:「近封孟軻為鄒國公,謂宜春秋釋奠,與顏子並配。」下太常,而太常少卿葉均,博士盛陶、王古、楊傑、辛公祐,謂凡配享從祀,皆孔子同時之人,今以孟軻並配,非是。」禮部看詳:「唐貞觀二十一年,詔以漢伏勝、高堂生[三七],晉杜預、范寧之徒二十一賢與顏子俱配享孔子廟堂,至今猶為從祀,豈必其同時人也?孟子於孔聖之門,當在顏回之列[三八],久未配食,誠為闕典。伏請自今春秋釋奠,以鄒國公孟子配食,荀況、揚雄、韓愈並以世次先後從祀於左邱明等二十一賢之間。左邱明至范寧等二十一人並封伯爵,乞荀況、揚雄、韓愈亦封伯爵。自國子監及天下至聖文宣王廟皆塑鄒國公像,其冠服同兖國公。仍畫荀況等像於從祀之列,荀況在左邱明之下,揚雄在劉向之下,韓愈在范寧之下,冠服各從封爵。」均等又以為非是,禮部言:「均等援據不經,無足取者。」於是從禮部議,而有是詔。又詔學士院修撰贊文。據林希傳。此議實自希出,希時為禮部郎中。墨本此時已從禮部所請,朱本又加詳焉,而哲宗實錄新、舊本並於元豐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辛酉書:「詔孟子同顏回配享文宣王,荀卿、揚雄、韓愈同左邱明從祀,令學士院修撰贊文。」似重複也。蓋三月二十八日但令學士院修撰贊文耳,其配享從祀,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既有詔矣,今并見於此。兩紀並書於此。

 55詔諸路帥臣、監司等舉大使臣為將領。

 56癸亥,御史蹇序辰乞下江西提舉鹽事司考校諸州軍同提舉管勾兼官功狀,比祖額多者[三九],比附福建路近例擬定行賞。詔下司勳施行。

 57提舉京西保馬司言:「本路養馬十五年數足,乞每都先買二十匹,限歲終足,許本司校量知在能否,聞奏陞黜。」詔依元降年限,每年買及一分。志有。

 58甲子,詔京西、京東路民已養戶馬者,免保馬。

 59廣南東路轉運司言:「軍賊藍載[四○]等,除虔,梅州二州人外,餘皆汀州人。乞下福建路提點刑獄司[四一]及汀州,協力捕殺。」詔:「兩路監司合兵捕逐,毋擅招誘。如逗遛養寇,當不用常法停竄。」

 60尚書省言:「自行官制以來,諸寺、監不治外事,唯太府寺市易案事與諸路相關。看詳興置市易,當令所在官司量度州縣閒要,遇賤則買,遇貴則賣。元置市易詔,半年出息一分[四二],一年以上出二分。然所在物價增減,難以期定,而一州、一縣價所增減,相去亦必不甚遠,則或積而難售。所在州縣物價不同[四三],又不能遍知,今若每旬令一路州軍估定物價,報提舉司,提舉司報轄下州[四四],州下所屬,榜募人出抵當或見錢,市易司收息一分至二分,令商人自賣,則官已收二分之息,而又有餘利以資販者,則商賈流通,貨無湮滯,稅額敷羡,物價常平。若無可抵當而貨須變易者,但不虧元價亦許賣[四五]。」詔具為令。

 61乙丑,禮部乞:「六曹於所隸寺、監,寺、監於所隸司、局[四六],各許抽摘點檢,稽遲者稱事書罰或上簿[四七],上下半年各取索點檢。」從之。

 62詔廣南西路經略司管勾機宜文字,承議郎程節為朝散郎,勾當公事、宣德郎程遵彥為通直郎;知融州、西頭供奉官、閤門祗候溫杲,都巡檢、西頭供奉官劉舜賓,王口寨監押、右侍禁杜臨,各遷一官;餘遷官、減磨勘年、賜絹有差。以經略使熊本上招納融州溪峒、通道置驛功畢,故賞之。十二日,賜本銀、絹。八月一日可考。

 63神虎都虞候呂釐免解發,并戰功陞五資,換內殿承制,為涇原路第十一部將。

 64丙寅,上批付劉昌祚:「夏人昨者不承詔命,繼舉大衆,攻圍蘭州,傷夷敗散,續為諸路討擊,勢頗摧喪。近於本路出沒,又為邊吏斬其酋豪,自此忿氣應更增倍。若不開示招徠,深慮蜂蠆有毒,困獸猶搏,用兵未有休時。卿可相度,具可與不可開道朝廷恩意以聞。」

 65中書省言,熙寧二年天下應有馬十五萬三千六百三十四。詔兵部取索內外馬數比較以聞。

 66詔給末鹽錢鈔三十萬緡,為河東路轉運司糴本。

 67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奏:「勘會熙、河、岷、通遠四州軍百物踴貴,米斛四百七十足。今幸二麥有十分之望,經制司全無糴本。臣欲乞於賞功不盡絹內支撥絹二十五萬匹,剗刷借支錢五萬貫,并采買木植司借支錢五萬貫,及乞下榷茶司於熙州借撥見錢一十五萬貫,通以五十萬貫、匹,趁時收積軍實。」從之。御集。

 68丁卯,提舉京西路保馬司言:「體問上等戶私馬有三兩匹者,願盡印為保馬,乞許養至三匹。除役錢、保內巡宿、催稅甲頭等依元法減免外,以所養馬每匹各聽次丁一人,準法公私罪杖非侵損於人者用贖。」從之,京東路準此。五年二月五日丁巳,霍翔陳請已移入七年二月八日。

 69賜綾錦院營、御厨營地修三省六房院[四八]。初,三省吏自言:「樞密院昨置五房院,主事以下集居,公私以為便。三省總領中外之事,理宜謹密,乞於舊城內置官舍,以備緩急付受行遣。」詔置三省六房院,令錄事至令史集居。至是,以營地賜之。後不果置。

 70御史蹇序辰言:「聞知杭州張詵於部下雇乳婢,留三月限滿,其夫取之,詵乃言元約三年,其夫訴於轉運副使許懋,取契照驗,實三年也。始悟引致人見罔,挾刃往刺,既不相遇,旁中四人,卒與俱死,杭人寃之。望下本路體量,如實,乞行顯罰。」詔提點刑獄司考實以聞。後提點刑獄司言無之,其奏遂寢。

 71詔文臣中大夫、武臣諸司使以下,致仕更不加恩。

 72以邕州延衆寨為富州。按元豐九域志:富州廢於開寶五年,省馬江、思勤二縣入龍平,隸昭州。三朝地理志同。不知何故復置富州,又仍廢,當考。

校勘記

 [一] 以上每加一分 「加一」二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二之三○補。

 [二] 賈青 「青」原作「請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九、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改。

 [三] 接伴遼使下親從官隨行虧法 「虧法」,宋會要職官五之三作「覷步」。

 [四] 莘國公主 「莘」原作「興」,據閣本、宋會要禮五七之一八及上文改。

 [五] 十六日四月二日并此十二日 活字本作「十七日四月二日并此十四日」。

 [六] 廣南西路 原作「廣東西路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三○改。

 [七] 權誠州軍事判官陳尚能 「軍事判官」,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九作「軍事推官」。

 [八] 邵州 「邵」原作「郡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[九] 吏兵支賜有差 「吏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同上書補。

 [一○]通判畢居卿管勾文字連希元並衝替 按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八「畢居卿」下有「司理滕伯雄陳諤番隅縣尉石大受轉運司」十七字,此脫。

 [一一]王臨自陳私家榮遇 「陳」原作「柬」,據閣本改。

 [一二]二年度僧一人 「二」,宋會要道釋一之三○作「三」。

 [一三]藍載 「藍」原作「蘭」,據宋會要兵一二之一○改。

 [一四]獲賊首人授班行 「賊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同上書補。

 [一五]乞置寶豐下監 「寶」原作「實」。按宋史卷一八○食貨志:「元豐以後,西師大舉,邊用匱闕,徐州置寶豐下監。」卷八五地理志 京東西路徐州條:「監二:寶豐,元豐六年置,鑄銅錢,八年廢。」「實」顯為「寶」之誤,據改。

 [一六]自今沿邊將官城寨使臣坐事衝替者 「者」字原作「去」,據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一七改。

 [一七]乞再下本司察審 「乞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一八]或展年降官 「或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[一九]詔荊湖南提舉常平司會計兩路所置溪峒州縣城寨歲費實數以聞 按:既為「會計兩路」,則此上不當只言「荊湖南」,據下文己酉條「荊湖路相度公事、右司員外郎孫覽言」云云,不稱「荊湖南」而統稱荊湖路,疑此處「南」為「路」之誤。

 [二○]京東東路 原作「京東路」,據閣本補。按:京東路熙寧七年分為東西兩路。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。

 [二一]資福禪院 「院」原作「林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三○改。

 [二二]右司員外郎孫覽 「右」原作「左」,據上文及宋會要食貨七○之一六、宋史卷三四四本傳改。

 [二三]沅水已招懷結狼九衙等百三十餘州峒 「九衙」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五作「九衛」。「百三」二字原倒,據同上書及上引宋史乙正。

 [二四]十一程 上引宋會要作「十程」。

 [二五]欲乞募歸明人及內都每土丁十人兼雇四人 「內都」難解。按:上言辰州土丁分在逐州屯守云云,疑「內都」為「內郡」之誤。

 [二六]開路功此十月一日己酉二十七日乙丑 疑「此」下脫「年」字。又元豐七年十月丁卯朔,二十七癸巳,此處日期有誤。

 [二七]主管覘事人馬傑探報北界事有驗 「界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九補。

 [二八]西京作坊使米贇 「西京作坊使」五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一八之一三補。

 [二九]提舉河東保甲司 「司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二之三○補。

 [三○]貸闕食保甲 「貸」原作「貨」,據同上書改。下同。

 [三一]常平司以常格止絕 「常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同上書補。

 [三二]正臣載坐互論奏以不實也 「臣」字原脫,據閣本及上文補。

 [三三]正議大夫知筠州滕甫 「知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一之一○補。

 [三四]提舉京東保甲馬霍翔 「甲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二之三○、二二之四及宋史卷一九八兵志補。

 [三五]及單丁女戶見與保甲同等第人自三等以上推排主養 「自」原作「等」,據宋會要兵二之三○改。

 [三六]晉州州學教授陸長愈 「教」字原脫,按:宋各州州學有教授官,見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。此處「教」字顯脫,故補。

 [三七]高堂生 「堂」原作「唐」,據閣本及漢書卷八八高堂生傳改。

 [三八]當在顏回之列 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二孔子廟庭配饗於本句下有「至於荀況、揚雄、韓愈皆發明先聖之道,有益學者」十九字,此脫。

 [三九]比祖額多者 「祖」原作「租」。按宋制,各州軍所收鹽課,各有定額,稱為祖額,朝廷即以其遞年增虧為賞罰。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四所載江、淮等路發運使蔣之奇奏「知州、通判與鹽事官未有賞罰,請以祖額遞年增虧,從制置司比較聞奏」可證。此處「租」顯為「祖」之誤,故改。

 [四○]軍賊藍載 「藍」原作「蘭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一○改。

 [四一]福建路提點刑獄司 「刑」上原衍「提」字,「獄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刪補。

 [四二]半年出息一分 「年」原作「夏」,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改。

 [四三]所在州縣物價不同 「在」原作「有」,據閣本及同上書改。

 [四四]提舉司報轄下州 「提舉司」三字原脫,「州」下衍「軍」字,據同上書刪改。

 [四五]但不虧元價亦許賣 「許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補。

 [四六]寺監於所隸司局 「所」字原脫,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四補。

 [四七]稽遲者稱事書罰或上簿 「上簿」二字原脫,據閣本及同上書補。

 [四八]賜綾錦院營御厨營地修三省六房院 「地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七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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